客服热线:400-661-5511 手机版  您好:欢迎来到驾驶员学习网(杭州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8 15:06:00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大意义,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意见》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从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出发,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当前培训考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培养安全文明合格驾驶人作为核心理念,贯穿培训考试全过程,全力推进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资金、设备、人员等支撑保障。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细化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明确各项任务分工及推进步骤,建立定期会商通报、联合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监、残联等部门,认真履行《意见》规定的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形成合力。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措施。要精心策划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认真解读重点内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推进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建设。要规范行政许可,取消法规之外设定的驾驶培训市场准入条件,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不得干预驾驶培训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其经营主体地位。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行制作、发放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要规范驾驶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培训时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收费项目、标准和学时单价要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社会公开,严禁额外收取其他费用。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培训价格。

驾驶培训机构要优化培训方式,保障学员学驾的自主选择权利。要在落实计时培训的基础上,提供多种培训服务方式,鼓励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驾驶培训机构要公开教练员、培训时段等信息,供学员自主选择。驾驶培训机构要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方式,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供学员自主选择。

三、强化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培训考试质量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组织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调整优化培训、考试内容和规定学时、里程,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制定出台机动车驾驶培训网络远程教学相关标准和规定,倡导课堂教学与网络远程教学相结合,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课程组织教学,提升理论教学的整体水平。

驾驶培训机构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和教学日志,加强素质教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并贯穿到培训全过程。要推进规范化教学,建立一整套融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要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加强对计时培训系统的管理,严厉打击学时造假行为。要在学员完成各阶段培训后,按规定进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发放结业证书。

驾驶培训机构要选用教学能力强、安全文明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教练员管理,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要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制度,不断改进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文明素养和驾驶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考试标准。要实行随机安排考试制度,由计算机当日随机分配考试员、考生和考试路线,确保考生、考试员信息互相屏蔽。要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2016年研发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评判系统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监管系统,2017年逐步推广应用。要落实考务公开,在互联网、办事大厅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考试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等科技监管手段,全面启用考试评判监管系统,实现考试数据实时上传、异常业务及时预警、考试过程事后倒查。

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培训考试信息有效衔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公安部确定的28个试点地市,要在2016年3月1日前启用网上自主报考功能,其他地方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开展自主报考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推动,加快搭建互联网平台,组建互联网约考服务团队,布建充足的用户注册网点,协调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开通12123全国统一服务电话,落实短信实时推送服务。要调整考试工作组织,做到网上报考快捷高效,信息推送及时准确,考试安排方便有序,保障网上预约和网下受理工作顺畅衔接。要组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应对处置信息系统故障,及时处理业务咨询与投诉,保障服务质量和系统平稳运行,为群众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互联网自主约考服务。

交通运输部将抓紧修订《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驾驶培训机构计时培训应用平台的功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安装使用符合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未安装计时培训系统的驾驶培训机构,要结合标准的修订,加快工作进度,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实现培训信息电子化传输。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和逐步完善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应用端),实现培训信息传输、储存、监管、服务一体化。交通运输部将构建完成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并免费提供统一开发的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含市、县级应用端)供各地选用。2016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完成对接,实现数据有效传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学时,落实培训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要在学员完成规定培训后,及时将培训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为考生提供多种报考渠道,严格落实考试要求,确保考试质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培训机构等任何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信息卡、网络通讯等费用。

五、合理利用社会考试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增加考场数量,对存在考场资源缺口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尽快提高考试供给能力,满足考试需求。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争取财政预算资金保障。要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依法选用社会考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考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要加强对考场的监督检查,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场的选用、验收标准、结果以及违规问题查处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坚决防止与考场形成利益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建设,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应当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职、兼职、辅助等多元化、多层次考试员队伍。要从全体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职、兼职考试员,承担考试组织和考试评判工作。要从警风警纪监督员、运输企业职业驾驶人、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安全意识强、驾驶技能过硬、无违法无事故的驾驶人担任社会辅助考试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等工作,社会辅助考试员数量不应少于考试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要加强对社会辅助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不得由驾校、考场等机构管理或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驾校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由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对尚不具备条件的,推行由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鼓励在县乡建设考场,优化考场布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六、积极稳妥开展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试点自学直考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已会同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学直考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确定试点地区。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依法、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不在试点范围内的其他地区不得开展自学直考工作。试点地市要提前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从车辆检验、牌证发放、考试受理、执法管理、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方面,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提前划定训练路线,设定训练时段,做好勤务安排和设施保障,及时宣传,准确解读,避免一哄而上和误解炒作,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进行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和驾驶培训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备案。鼓励企业通过委托培养等形式,参与大型客货车驾驶人、驾驶培训教练员职业教育。试点院校要保障职业化教育质量,严格教学过程和质量管理。各地要研究探索小型汽车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

各地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2016年底前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提交试点情况总结,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七、全面落实服务群众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对改革意见中的各项服务群众措施通过部门规章予以细化明确,除自学直考试点外,自2016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各地要落实好老龄驾驶人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考试、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和审验、单眼视障人员和上肢残疾人考领驾驶证等新的服务措施。驾驶证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以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要优化考试流程,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减少群众往返次数。积极推行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预约,连续考试,实现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可以一次性完成其他科目预约、考试、领证全过程。要抓紧完善落实已推出的省内跨地市考试、考试合格当日发证等便民措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早日享受到改革的实惠。

交通运输部将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制定出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范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规范,完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内容和要求、畅通投诉渠道,鼓励驾驶培训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学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对驾驶培训行业的指导监管,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定期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教练员的教学行为进行检查,评估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培训中和结业后的学员随机开展调查回访,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学员投诉,并公布结果。要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开展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大驾驶培训机构失信成本。

 八、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完善监管问责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违法违规培训监督查处力度,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培训行为,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对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员投诉率、考试违规行为、考试合格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社会公众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在2016年5月底前组织对本省(区、市)驾驶培训机构脱钩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排查,确保彻底脱钩。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查处、整改培训和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印)

交通运输部(印)

2016年1月28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中国残联。

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扫描二维码以在移动设备观看